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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理工學院考試管理規(guī)定(修訂)
日期:2021-12-01 09:59:21  發(fā)布人:jwc  瀏覽量:26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荚嚬ぷ鞴芾恚瑯淞⒘己玫目硷L、學風、教風,使考試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修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考試是督促學生全面系統(tǒng)地學習、掌握基本理論、提高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檢查和分析教學效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第三條??凡屬學校專業(yè)教學計劃中開設的課程,必須按本規(guī)定要求安排考試。課程考核方式分為兩類:考查和考試。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筆試(閉卷、開卷)、上機考試、口試、項目成果、答辯、競賽、論文、報告、大作業(yè)等。各門課程要根據教學要求,選擇恰當的考核形式,提倡考試形式的多樣化。

第二章 ?考試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學校成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教學副校長擔任,成員包括教務處處長、學生處處長、教學質量管理處處長、各學院(部)院長(主任)。

??考試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考試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考試的有關管理和組織工作,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辦公室設督考、主考各一人,考務人員若干。全面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處理考試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考試前,各學院(部)組織教師、學生認真學習考試管理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統(tǒng)一認識,規(guī)范行為,強調考試紀律,共同營造誠信嚴謹、規(guī)范有序的考試氛圍,消除不良隱患。

第三章 ?考務紀律

??監(jiān)考是保證考試公平、公正和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也是提高考試信度的重要措施。

??監(jiān)考教師必須于考前30分鐘到教務處指定的地點簽到,領取試卷,進入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凡監(jiān)考遲到或不簽到者,予以通報批評。

??考試前,監(jiān)考教師須對學生攜帶的有關教材、參考資料、無線通訊設備、練習本及各種紙張進行清理檢查,集中存放,并宣布考場紀律。

第十條??監(jiān)考教師組織排好座次后,檢查學生是否按規(guī)定攜帶應考證件(身份證、學生證),對無證件又沒有所在學院出具證明的學生,不得參加考試。同時,檢查桌面是否有異常記錄,若有,應當予以調換。

第十??監(jiān)考教師不準在考場內看手機、書、報、雜志等。嚴禁在場內吸煙,監(jiān)考教師不得隨意離開考場。除回答有關印刷不清的問題外,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提示或解釋題意。

第十??在監(jiān)考過程中,凡確認作弊者,應由監(jiān)考教師將作弊者姓名、學號、作弊詳細過程填寫在考場記錄上,將試卷連同作弊憑證送教務處存查。

第十??與考試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隨意進入考場,更不得干擾考場秩序。

第四章 ?巡考人員職責

第十四條??巡考人員應由學校教務處指派和授權。

第十五條??巡考人員必須熟悉有關考試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了解考試過程中各環(huán)節(jié)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巡考人員在巡視考場時,必須佩戴巡考證。

第十七條??巡考人員必須按照考前巡查安排仔細巡查所負責的考場,檢查監(jiān)考人員是否按時到達考場、是否認真履行監(jiān)考職責。

第十八條?巡考人員應檢查考場內學生座位安排是否合理、衛(wèi)生是否合格、考場備品保障是否到位。

第十九條??巡考人員應抽查學生考試證件是否齊全。

第二十條??巡考人員應檢査學生的非文具類物品放置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巡考人員在巡視考場時,應重點檢查監(jiān)考人員執(zhí)行考試紀律情況及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監(jiān)考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如發(fā)現問題,應當場對監(jiān)考人員提出批評并指正。

第二十二條??巡考人員發(fā)現學生有違紀行為,應當場認定,并交付監(jiān)考人員按規(guī)定處理。對違反考試紀律情節(jié)嚴重者,應上報教務處進行處理,并將考場存在的所有問題記錄在《考場檢查記錄表》中。

第二十三條??巡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佩戴規(guī)定標志以外的任何人進入考場,有權制止未經教務處允許的任何人員在考場內照相、錄像。

第二十四條??巡考人員應監(jiān)督檢查考場工作人員在考試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試卷帶出考場,當發(fā)現主考人員對考試中發(fā)生的問題處理不當時,巡考人員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向主考單位提出意見或建議。巡考人員在巡視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教務處報告。

第二十五條??巡考工作結束時,巡考人員應認真填寫《考場檢查記錄表》并交至教務處。

第二十六條??巡考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堅守崗位,忠于職守,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第五章 ?教師監(jiān)考要求

第二十七條?每個考場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兩名監(jiān)考人員。

第二十八條?命題人為該門課程的主考教師,要按時履行巡考職責,認真巡視考場,及時解決試題方面出現的問題。因故不能到場的主考教師,應提交書面申請并經教務處批準后,可由相同學科的教師代為巡視。

二十九??監(jiān)考教師第應檢查學生考試證件是否齊全。要在黑板清晰書寫考試科目、考試時間、考試班級、試卷頁數等基本信息,在開始考試前5分鐘內做好發(fā)卷準備,清點試卷份數和考生人數,檢查試卷內容與該科考試科目是否相符,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荚囬_始后5分鐘內,要宣布試卷的總頁數,并要求學生核對試卷頁數是否相符。

第三十條??考生因病不能繼續(xù)答卷時,監(jiān)考教師應及時上報巡考,并指派專人陪送考生到醫(yī)院檢查,經檢查確為身體不適的,或按卷面成績記分,或辦理緩考手續(xù)由學生自行選擇。

第三十一條??監(jiān)考教師必須嚴格執(zhí)行考場紀律,不給作弊學生可乘之機。一經發(fā)現違紀、作弊者,要果斷處理,沒收試卷,收繳作弊物品,責令該考生退出考場,絕不能姑息放縱。并將違紀、作弊情節(jié)詳細記錄在《考場報告單》上,考試結束后連同作弊證據、試卷一起交教務處。

第三十二條??監(jiān)考教師要集中精力一前一后站立監(jiān)考,巡視考場,監(jiān)督學生考試,如確有特殊原因,由教師所在單位事先向教務處報備批準,否則一律不準坐著監(jiān)考。監(jiān)考過程中不得接打電話、聊天、隨意離開考場等,如發(fā)現有類似情況發(fā)生,按違紀處理。

第三十三條??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jiān)考教師應提醒學生注意考試時間??荚嚱Y束后,試卷檢查和清點工作完成并確認無誤后,裝訂試卷,填寫試卷封皮和《考場報告單》,如裝訂前發(fā)現試卷短缺,要及時報告教務處處理,裝訂后發(fā)現試卷短缺由監(jiān)考人員負責。

第六章 ?學生考場紀律

第三十四條??學生應在規(guī)定的考試時間前10分鐘進入考場。遲到超過15分鐘不準進入考場,該門課程以曠考處理。

第三十五條??考生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參加考試。就座后將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待查。若身份證和學生證丟失未來得及補辦,須有所在學院出具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考生必須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服從監(jiān)考人員安排,按指定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更換考場或考號。

第三十七條??學生在考試期間,發(fā)現試卷字跡不清,可以舉手提問,但不得要求教師給予解釋或提示題意。

第三十八條??考生須在考試開始5分鐘內,在試卷指定位置填涂類別、姓名、學號、專業(yè)、班級,開始答卷前不填寫視為違紀。考試開始30分鐘內不允許交卷。

第三十九條??監(jiān)考老師宣布考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起立,停止答卷,待監(jiān)考人員清點試卷無誤后,有序退出考場。學生考試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試卷帶出考場。

第七章 考試安排

第四十條?考查課和集中實踐課程學校不集中組織期末考試,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特點隨堂安排。其課程成績根據對學生課堂表現、作業(yè)、測驗、答辯、實驗以及其他過程考核等成績綜合評定。并根據教務處統(tǒng)一提交時間要求,由任課教師提出具體的課程考核方案,教研室主任審查,教學單位分管教學的副院長(副主任)審定簽字后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一條??考試課程原則上安排在教學進程規(guī)定的考試周進行;考查課的考核工作必須在考試周前一周結束。

四十二??在安排考場時,盡量要將不同專業(yè)不同年級不同課程的學生安插在一個考場考試,既要打消學生作弊的念頭,保證考場秩序,又要做到收發(fā)試卷的準確無誤。

第四十三條??任課教師應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課程類別、考核方式、考核標準。

第四十四條?理論課考試不及格者,可參加開學前的補考。補考仍不及格,參加重修。

第四十五條?考試違紀、作弊、曠考,缺課達課程總學時1/4以上者不能參加補考,直接重修。重修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和卷面成績組成。

第八章 考試方式與成績評定

第四十六條??學校提倡并鼓勵考試形式多樣化。采用閉卷以外其他形式考試的,確定考試形式后,各學院(部)須將考試改革申請在考試前六周報教務處備案。說明包括:考試形式、記分方法、成績登記等。如果是口試,將題簽用信封密存,并加蓋學院(部)公章,報教務處。

第四十七條?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和考試成績組成。

(一)平時成績的考核項目原則上不少于4項,教師應注重對學生出勤、課堂表現的實時監(jiān)控,保障課堂效果??己隧椖繎w現成果導向,符合學校的應用型人才培養(yǎng)目標,科學全面的評價學生的綜合素質。

(二)考試課程和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均實行百分制??荚囌n平時成績原則上占課程成績的30%-40%,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根據所開課程的特點確定。

(三)平時成績在教學過程中至少向學生公示一次,以便于學生了解得分情況、調動學習積極性。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八條??對在考試中認真負責、大膽管理、敢于查處作弊行為,表現突出的監(jiān)考教師給予通報表揚。

第四十九條??對不能有效控制考場秩序,致使考試紀律混亂或對本考場出現的作弊行為不予查處的監(jiān)考教師,一經發(fā)現,按照《遼寧理工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題,否則一經查實,除按教學事故處理外,視情節(jié)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監(jiān)考教師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請假,由學院(部)及時安排替換教師。遲到、曠到除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十二條??閱卷教師、教務人員或其他人員隨意篡改成績,弄虛作假,幫助學生作弊的,一經發(fā)現,除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外,調離原工作崗位,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解聘。

第五十三條??對于作弊的學生,按學籍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遼寧理工學院考試管理規(guī)定》(院發(fā)〔2015〕92號)同時廢止,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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