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f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文件精神,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全面發(fā)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省政府獎學金由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用于獎勵我校全日制本、??圃谛I卸昙壱陨希ê昙墸┨貏e優(yōu)秀的學生。
第三條??學校成立評審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主管學生工作副校長任副組長,資助管理中心及相關處室負責人任成員。主要負責學生資助工作評審和資金發(fā)放管理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學院分別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團總支書記、輔導員、班導師、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相關人員為成員的評審小組,具體組織實施本學院學生國家(省政府)獎學金評選、推薦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獎勵標準
第五條 ?申請國家(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原則上均需進入前10%。如果學生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必須符合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茖W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及材料報送和資金發(fā)放的通知》(教助中心〔2019〕105號)規(guī)定的“其他方面表現(xiàn)非常突出”,申請時需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學生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評選年度沒有尚未解除的任何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無學術不端行為。
(四)在校期間學習刻苦,成績優(yōu)異,在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較為突出,知行測評成績列前。
第七條 ?國家(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均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國家(省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九條??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省政府)獎學金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獎勵名額根據(jù)省教育廳下達的指標確定,原則上按各學院二年級以上學生人數(shù)比例進行推薦。
第十一條??具體評審程序
(一)依據(jù)學校下發(fā)的國家(省政府)獎助學金評選工作通知要求(另行制定),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jīng)學院學生資助認定工作組評選審核,擬推薦名單在學院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按推薦名額上報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國家(省政府)獎學金評選情況,經(jīng)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開會研究審定后,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至省資助管理機構審批。
第四章 獎學金發(fā)放與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收到上級撥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財務處按獲獎名單一次性發(fā)放至獲獎學生的銀行卡(存折)內,各學院組織學生簽字確認,留存發(fā)放記錄。獎學金不得由輔導員或他人代領。
第十三條??國家(省政府)獎學金獲得者由國家、省政府統(tǒng)一印制頒發(fā)獎勵證書,并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國家(省政府)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一經(jīng)查實,立即取消受獎學生資格,追回已發(fā)放獎勵款并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原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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