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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理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
日期:2020-09-02 16:37:58  發(fā)布人:xsc  瀏覽量:5416

遼寧理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規(guī)范學生行為,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學校穩(wěn)定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建立健全育人機制,培養(yǎng)優(yōu)良院風,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把學生培養(yǎng)成為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遼寧理工學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粕?。

第三條??學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有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及學校規(guī)章制度的義務。

第四條??學校對違紀學生實施處分,是基于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特殊權利義務關系依法實施的一項行政制裁制度,是學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權利,是對學生偏離基本行為規(guī)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糾正,是對學生的一種輔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行政處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繼續(xù)和必要手段,是通過管理實現(xiàn)教育的主要途徑,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條??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違紀學生實施紀律處分做到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條??在校學生在校外參加實習、教學實踐、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七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給予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分別裁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紀律處分:

(一)違紀情節(jié)特別輕微,且沒有不良后果的;

(二)違紀后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三)違紀是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紀律處分:

(一)違紀后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者;

(二)違紀后私下了結,而不向學校報告者;

(三)違紀后訂立攻守同盟,向學校隱瞞實情或唆使他人提供偽證,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者;

(四)同時犯有多種違紀行為者;

(五)受紀律處分后,再次違紀應受處分者。

第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

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ㄈ┦艿街伟补芾硖幜P,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ㄋ模┐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嚒⒔M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ㄎ澹?span style="max-inline-size: 100%; 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outline: none 0px !important;">學術論文、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ㄆ撸┣趾ζ渌麄€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條??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學校發(fā)給學籍證明,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書后兩周內辦理相關手續(xù),并離校,否則給予除名處理。檔案由學校退回生源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三條??學生違紀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除給予相應的處分外,由違紀學生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yī)療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對瞞報學生違紀情況的系和個人,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級處分決定均由學院統(tǒng)一編號、發(fā)文向全院公布。

第三章??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五條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學院、社會秩序等行為者,視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反對或攻擊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領導和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行為,經(jīng)教育仍不悔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經(jīng)教育后對錯誤認識較深刻,并有真誠悔改或顯著進步表現(xiàn)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組織、散布、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等觀點、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報告會、演講、沙龍等,視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者,違反學校保密規(guī)定,泄露有關秘密者,視情節(jié)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煽動擾亂學校、社會秩序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張貼大、小字報、非法宣傳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張貼大、小字報、非法宣傳品的組織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違反有關法規(guī),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組織者,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組織或帶頭罷課、罷餐等擾亂正常教學生活秩序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參與、傳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動者,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出版和傳播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組織者,視組織性質、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違反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登記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者,或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以各種借口起哄,以焚燒、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鬧事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首要分子或幕后操縱者,視其產(chǎn)生的后果和認錯的態(tài)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有其他擾亂學校、社會秩序,破壞學校、社會穩(wěn)定行為者,視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司法、公安部門處罰者,根據(jù)其所受處罰的輕重給予如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罰款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被處以10日(含1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視其問題的性質和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屬于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或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緩期執(zhí)行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被處以行政拘留超過10日(不含10日)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被處管制、拘役,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為打架提供器械、作偽證者,視情節(jié)給予如下處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毆后果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行為上造成打架斗毆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動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毆后果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進入他人寢室尋釁滋事或毆打他人的,或強迫他人離開寢室并進行毆打的,視情節(jié)和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在打架現(xiàn)場帶頭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長事態(tài)升級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者(出謀劃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毆者)

1.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員輕傷害或損壞公、私物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重傷害等嚴重后果者,受到治安處罰或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tài)發(fā)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勾引、唆使矛盾雙方以外的本學校學生參與斗毆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引入非本學校學生參與打架斗毆者,依照相應條款加重處分;

4.糾集校外人員(非學生)參與打架斗毆,并造成傷害后果,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提供偽證者

在組織對打架等違紀事件進行調查時,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并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兼有參與打架斗毆者加重處分。

(五)提供器械者

1.有意為他人打架斗毆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后果,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提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等器械者,加重處分。

第十八條??有下列侵犯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行為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其不同情況,給予如下處分:

(一)偷竊公私財物者

1.偷竊公私財物(含共同作案者,下同)價值在人民幣500元以下的,視情節(jié)及認錯態(tài)度,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作案價值在人民幣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視情節(jié)及認錯態(tài)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經(jīng)學校保衛(wèi)部門和公安部門確認,通過撬門壓鎖、偷配鑰匙等手段入室偷竊的,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故意為偷竊者提供消息、鑰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條件的,將被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結伙偷竊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實施者,按上述相應處分加重一級處分;

4.冒領他人存款、匯款(單)或郵件(單)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轉借學生證、圖書證、一卡通等有效證件給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盜用、冒用他人有效證件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騙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

1.通過各種手段騙取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參照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1、2、5項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2.騙取、敲詐勒索未成年人或體弱病殘者的財物,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搶奪、搶劫公私財物者

1.哄搶或強搶公私財物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公私財物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除按價賠償外,視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

給予以下處分;

1.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價值人民幣不足200元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價值人民幣200元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故意損壞公私財物,使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chǎn)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購買、窩藏、銷售贓物者,視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購買贓物,視情節(jié)較重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為他人窩贓、銷贓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走私、非法倒賣、傳銷的,視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走私、販私的,視走私、販賣的物品性質和違紀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非法傳銷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屬上當受騙者除外);非法傳銷活動主要組織者,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打麻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校內或實習地打麻將者,除沒收麻將牌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打麻將、賭博或變相賭博現(xiàn)場的圍觀者,給予警告處分;為他人提供麻將、賭博場所或工具者,為打麻將、賭博放風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打麻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組織者,給予相應加重一級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妨害學院管理、社會管理秩序,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為的,視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酗酒、尋釁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酗酒后有其它違紀行為應受紀律處分的,按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三)有用望遠鏡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窺視他人隱私行為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有滋擾、猥褻異性等流氓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有調戲、侮辱女性等流氓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在宿舍樓等公共場所裸浴、著裝不雅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家、學校形象,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破壞草坪、花卉、樹木者,視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在建筑物、課桌等公物上亂涂、亂寫、亂畫、亂粘貼者,勒令恢復原狀,并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九)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煙頭、亂潑臟水、隨地吐痰,在宿舍、教學樓等院內公共場所吸煙、打鬧、喧嘩或有其它妨礙學習秩序的不文明行為者,經(jīng)勸阻仍不改正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有其他違反道德規(guī)范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不文明行為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收聽、收看、復制、傳播淫穢等不健康物品或吸毒、販毒者,根據(jù)不同情況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學校公共場所涂寫、勾畫淫穢文字、圖像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在校觀看淫穢書刊、畫報的,收看或收聽淫穢錄像、錄音及其它淫穢錄像制品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傳播、復制、出租、出售淫穢書刊、畫報、錄像、錄音、光盤者,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毒品制售等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者,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偽造、涂改學生證等證件或證書者,在辦理(補辦)學生證等證件過程中弄虛作假者,將學生證等證件轉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視其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教學實驗、實習期間,違反操作規(guī)程,不聽從指導教師或工人師傅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阻礙、拒絕學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依法、依規(guī)執(zhí)行公務,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學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進行頂撞、欺騙、辱罵或者使用暴力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擾亂課堂教學、考試等秩序,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辱罵、毆打教師及學校工作人員,給正常課堂教學、考試等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遵守公寓管理規(guī)定,按時就寢,不違章用電,不使用明火。外出、晚歸者必須出示系、部開具的請假條,否則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一學期出現(xiàn)兩次無故晚歸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嚴禁在寢室內燃燒煙花爆竹及焚燒紙張等物品;嚴禁使用明火(如蠟燭、酒精爐、酒精塊、液化氣罐等),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存放和使用,除沒收物品外將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禁止在寢室內飲酒和存放酒瓶,違者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兩次以上違紀者給予記過處分;

(八)嚴禁存放和使用任何電熱器、灶具,嚴禁私自拉電線、網(wǎng)線;不得隨意挪用、損壞消防器材,違反規(guī)定者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在公寓內發(fā)生的其他違紀行為,按《遼寧理工學院公寓管理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一學期無故曠課累計超過一定學時者,視其具體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一)曠課16學時以上或擅自離院4至5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4學時以上或擅自離院6至7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2學時以上或擅自離院8至9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學時以上或擅自離院10至12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如因曠課被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jīng)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經(jīng)學校研究決定后,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特殊節(jié)假日或學校因管理需要,在禁止請假的時間內擅自離開學院者,視其事后承認態(tài)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未經(jīng)批準或連續(xù)兩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二十六條??考試違紀和作弊的處理參照《遼寧理工學院學生考試違紀和作弊的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視情節(jié)及認識態(tài)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郵件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采用寫恐嚇信、打騷擾電話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無故毆打他人的,視情節(jié)和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程度,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視情節(jié)和認錯態(tài)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攜帶或在寢室內存放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學校公共場所內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物品,未造成后果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在參加各類大型活動中,不聽從指揮,造成混亂、擁擠或者其他影響安全的行為,經(jīng)勸阻仍不改正,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故意制造混亂或挑起事端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學院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則者,視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無證駕駛機動摩托車、三輪車、汽車等其它機動車輛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將機動車輛借給無證人員使用,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校園道路上逆行、超速,不聽勸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輛違章,并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賠償對方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無證駕駛、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賠償對方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為無證駕駛者提供交通工具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對來路不明、沒有牌照、證件不全的機動車輛或盜、借者,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除報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外,并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如屬偷盜、窩贓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國際聯(lián)網(wǎng)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違反學院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管理有關規(guī)定者,視情節(jié)給予如下處分:

(一)利用電腦、網(wǎng)絡、通訊設備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發(fā)表或散布反動言論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危害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國際互聯(lián)網(wǎng)、校園網(wǎng)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活動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非法獲取其他單位個人網(wǎng)絡用戶信息,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盜用其他單位、個人網(wǎng)絡用戶賬號上網(wǎng)者,視情節(jié)和造成的損失,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學生上網(wǎng)要養(yǎng)成良好的習慣,晚間不允許學生外出上網(wǎng),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按違紀處理,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禁止學生在網(wǎng)吧包宿,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受到行政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不享受表彰、獎勵等相關權利。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章??處分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的批準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所在系討論決定,上報學生處審核,經(jīng)主管校長簽字后備案;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學生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經(jīng)學生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長,經(jīng)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由校長審批。

(二)對影響較大的違紀事件或涉及兩個以上系的學生處分,由學生處會同有關部門和各相關系研究后處理;

(三)特殊情況下,學生處也可以直接對違紀學生做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四)學生違反學生公寓紀律,需給予處分者,可由后勤管理部門對事實進行調查并提出意見,根據(jù)審批權限,逐級報各系、學生處、和相關領導審批。

第三十三條??學生違紀的處理程序

(一)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要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給予違紀學生紀律處分時,由學生所在系將《遼寧理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及相關學生違紀的事實經(jīng)過、旁證材料、違紀學生或代理人的書面陳述和申辯的材料、筆錄和其他相關證據(jù)等上報學生處;

(三)學生處將根據(jù)系內的處理意見,按學生違紀處分批準權限,會同相關部門、領導會議研究,給出處理意見。其意見如與系、部相同,則直接上報相關部門及主管院長審批。如意見不同,學生處將與系里溝通,根據(jù)事件的具體情況,重新研究處理意見并再次上報。開除學籍處分須上報校長,由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由校長審批。學校將在《遼寧理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上做最終處分決定;

(四)《遼寧理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及處分決定書由學生處、系指定專人送達給受處分學生本人,受處分學生本人在處分決定書的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學生拒絕簽收的,在兩名以上學生工作人員見證下,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送達人和見證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學生已經(jīng)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確認簽收后15日內將處分決定書回執(zhí)簽字返回學校;難以聯(lián)系或郵寄后無果的,學校利用學校官方網(wǎng)站、新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20日即視為送達成功。簽字回執(zhí)或郵寄證明由學生處、各系存檔。

第三十四條??處分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來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有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jīng)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有關決定。

第三十六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遼寧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七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章??解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為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生在處分期限內無違紀行為,可視學生綜合表現(xiàn),按規(guī)定程序給予解除處分。紀律處分期限為:警告、嚴重警告6個月;記過、留校察看12個月。

第三十九條??解除處分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處分期滿可向所在年(班)級輔導員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填寫《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

(二)年(班)級輔導員將受處分學生解除處分申請報系主管學生工作領導;

(三)各系領導班子開會研究,擬定初步意見后,將學生申請表、《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和開會研究會議紀要一并上報學生處;

(四)學生處經(jīng)審核后提出意見,并上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審批后,學生處備案存檔。

????第四十條對學生違背學術誠信所受處分,按《遼寧理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條例》規(guī)定決定是否授予學士學位,解除處分只能作為學生受處分后在校表現(xiàn)的鑒定。

????第四十一條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guī)定沒有列入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本規(guī)定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規(guī)定行文設計中的“以上、以下”,除特殊標注外,均包括該等級或本數(shù)。

第四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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